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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这个省也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啦,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2-09    被阅览数: 30310 次  来自:远景公共环卫设施

从2022年3月1日起,河南省垃圾分类标准、处理方式、监督管理都发生了变化!据悉,《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同时废止。

垃圾分类标准明确。未来,全省将建设转运和处理设施和场所。上述措施出台后,居民生活垃圾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上述办法明确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场地。

建设符合当地需要的各类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

鼓励周边地区统筹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推动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跨区域共建共享。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法建设城市固体废物资源化循环园区。

未来全省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的设施和场所,按照和省规定采取密闭、除臭、防渗、防噪声、防散射、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上述措施还明确,对现有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要按计划逐步改造。

不符合标准的分类垃圾桶将分批改造更换

在分类投放方面,上述办法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的管理规范,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市)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图形标识、颜色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

设置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结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换。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城市生活垃圾。

阻挠、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的,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办法规定的行为,上述办法还明确了若干法律责任。

城市固体废物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将城市固体废物分类投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收运的,由城市固体废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或者妨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阻挠、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法律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区制度,各责任区管理责任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并公示:

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业主委员会负责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办公、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汽车站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河流、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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